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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费赔偿

明星网(mxwy.com)论文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浏览: 更新:2007-11-11 需付费:0点-->(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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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有人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仅赋予受害人提起物质损害赔偿的诉权,而民事诉讼法赋予受害人的诉权是既可以提起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犯罪类侵权的受害人,如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使包括有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此以来就会出现矛盾的结局:受害人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起。同样的事实,运用不同程序可能得到不同的结果。笔者认为,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劳民伤财,于公于私都很麻烦,不能节省司法资源,哪如一个程序解决问题,既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又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四)司法实践迫切需要刑事精神赔偿的立法依据。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约有20%的被害人不知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尽管有大约56%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人民法院终以于法无据为由,不予受理、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容貌、肢体等残损导致婚姻、生活、就业等困难而遭受精神痛苦的,人民法院是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一并考虑解决,不单独赔偿精神损失。笔者认为,一并考虑解决,无疑在事实上承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允许精神损害赔偿。就近些年形势发展来看,许多司法工作者已深刻地认识到,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确有必要。民事侵权可以主张精神赔偿,而比民事侵权更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却无法主张精神赔偿,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一种严重的漠视。因犯罪行为而导致被害人身心备受摧残,精神上产生的恐惧感和羞愤感有可能伴随终生:还可能由此导致婚姻失败、家庭破裂、被害人自杀,以及行凶报复等恶果发生,如果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留下社会隐患。根据有关司法救济原则,做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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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国已有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先例
从国际范围来看,许多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立法上都明文规定了因犯罪分子侵害而遭受损失的(含物质和精神损失),有权要求赔偿。确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国际刑事法律的发展趋势。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从形态不同来看,可以分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物质损失有形,可以用数字准确地定量把握。根据司法实践,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损害受害人名誉、荣誉、人格等人格权利为目的而实施的如侮辱、诽谤、毁容(故意伤害)等犯罪,造成被害人严重的精神痛苦;另一种是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主要是侵害公民身体权的犯罪,诸如诬告陷害、故意伤害致残、过失重伤、强奸等犯罪行为,在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同时,造成被害人严重的精神创伤,甚

至是终身性的精神痛苦。主张精神损失不能赔偿是受前苏联、东欧国家传统观点影响,主要论据就是过去受“极左”思想影响,认为社会主义国家里,受刑法保护的人格尊严和其他精神利益是不能用金钱来估计的。但是,随着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飞越发展,经济社会的现代化,特别是加入WTO与国际社会接轨,人们越来越关注人的自我价值和人的社会价值,人在社会中的价值越来越重要。精神损害不能赔偿损失的传统观点逐渐被突破,已成为刑事法律修改的重点之一。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允许对下列财产损大给予赔偿:(1)侵犯个人的人身权造成的损失;(2)以作品、图画、信件诽谤侮辱他人的行为:(3)辱骂。英美法系认为,伤害身体包括构成犯罪的行为,并直接引起精神痛苦者就构成赔偿的理由。被害人除伤情部分得以请求赔偿外,还得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更是明文规定精神损害应当赔偿,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和精神的全部损失。”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将“因侮辱和伤害身体”而受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包括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之中。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06条规定,被害人可依刑法有关规定,因侮辱和伤害身体请求补偿金。前南斯拉夫也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我国既然受大陆法系国家司法体制影响较深,应当借鉴和参考这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明文予以规定。
(六)我国应完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
我国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已有精神损害补偿的规定与做法,有些可能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造成他人生命、健康、身体权损害,后果严重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问金。我国宪法第38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可以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宪法和法律基础。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讲的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精神损害赔偿。上述四种情况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即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和伤害罪等,若犯罪成立,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再如,最高法院于2002年6月针对浙江省法院审理公交客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做出的司法解释,其中讲到,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颁布)规定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这一财产性质的赔偿之外,还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加害人赔偿精神抚慰性质的“残疾赔偿金”。前述《办法》第3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补偿费”是对非财产损害的补偿,也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金。假如构成交通肇事罪者,受害人能否直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假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致使上述包括交通肇事、伤害等案件,如果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受害人不能要求其赔偿被统称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或其他精神损害抚慰金。
    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可行性。2003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全文刊登了《关广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该解释第1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或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归责事由致人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受害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其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该解释透露出一个信息,刑事被害人将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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