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必然引起位移存有争议而使其犯罪对象是否包括不动产仍然存疑。
(3)因“财物”概念含义模糊而犯罪对象是否包括不动产尚不确定的罪名有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5个罪名。
(4)破坏生产经营罪因“机器设备”概念含义模糊也使犯罪对象是否包括不动产不够清楚。
可见,新刑法侵犯财产罪的12个罪名没有一个罪名的犯罪对象明确指出包括不动产。而且,从有争议的和不够清楚的犯罪对象表述来看,有关术语实际上更倾向于不包括不动产,这已如前述。因此,我们可以说,新刑法并没有把保护不动产所有权作为重要的立法任务。
即便侵犯财产罪的一些犯罪对象可以被理解成包括了不动产,有关罪名也表现出重处分权、轻其他权能,对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保护面狭窄的缺陷。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注:参见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44、549、557、569、576页。)这里的“占有”有双重含义:一是作为财产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占有”,即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二是作为财产所有权核心权能的“处分”,即使得所有权人实际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行为人并不是为了占有而占有,而是或为了使用,或为了收益,或为了取得处分权,或单纯为了使所有权人丧失处分权,无论哪一种情况,行为人都在客观上使所有权人实际丧失了处分财产的权能。因此,上述犯罪直接侵犯的实际上是所有权中的占有和处分两项权能,刑法通过这些罪名的设置而保护的不动产所有权权能自然也不可能超出这两项权能的范围,难以及于那些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只是非法使用或非法收益的情况,例如,强住他人房屋、非法用地、强行将他人房屋出租取利等。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其行为特征都是毁损型的,只能是非法处分行为。
处分权作为财产所有权中最根本的、决定性的权利内容,受到优
先保护是应当的。但很多时候,行为人侵犯不动产并不是为了取得处分权,也不想使他人丧失处分权,而仅仅是以其牟利。我国的民事
法律为不动产规定了特殊的公示方法和公信效力,且为不动产转移设计了特殊的
法律程序,要取得不动产的处分权或使他人丧失处分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故行为人往往并不以获取不动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用不动产的前提,而是直接对不动产加以利用。因此,刑法对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停留在处分权能上是不全面的。
三、外国刑法对不动产所有权的专门保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由于战争的破坏,许多房屋被烧毁,使得非法占据他人房屋、在他人土地上非法建构简易房屋居住甚至开办商店的案件连续出现,而且行为人还常常使用暴力。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想要通过民事诉讼使自己的权利及时得到保护往往不可能,于是又发生了一系列被害人诉诸暴力通过自救行为解决土地、房屋被占问题的案件。面对这样的现实状况,日本于1960年在刑法中增设了侵夺不动产罪。(注: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7页。)日本刑法典第235条规定:“侵夺他人的不动产的,处十年以下惩役。”至今仍然有效。在日本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保护不动产的条款还有第260条损坏建筑物罪和第262条损坏境界罪,这两罪的犯罪对象明文规定为“建筑物”和“土地”。(注:参见《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6、82、83页。)
法国刑法典第3卷第2编第2章第1节“对人不具有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中,第322条既出现了“动产和不动产”的明文表述,也有“建筑物”、“公共道路”、“市镇设施”等具体的不动产形式。第6卷第3编第2章“侵犯财产之二级违警罪”第R632-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私人场所,存放、抛弃或乱扔任何性质的垃圾、废料或其他任何物品,如此种存放不是拥有场地使用权或得到允许的人所为,处二级违警罪当处之罚金”。(注:参见《法国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2、205页。)
意大利刑法典在第13章“侵犯财产罪”中也明确区分了“动产”与“不动产”,盗窃罪和抢劫罪都只能针对动产,而专门针对不动产的犯罪有第631条侵占罪、第632条改变水道和改变地点状态罪、第633条侵入土地或建筑物罪、第634条以暴力干扰对不动产的占有罪、第636条在他人土地上引入或者遗弃动物和随意放牧罪、第637条擅自进入他人土地罪等,既可以针对动产也可以针对不动产的有第635条损坏罪,即“毁坏、损耗、破坏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或者使之完全或部分不可使用的”行为。(注:参见《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189页。)
德国刑法典也对动产与不动产做了明确区分,第242条盗窃罪只能“盗窃他人动产”,第246条侵占罪则既可以“侵占他人动产”,也可以“侵占他人之不动产”。此外,第305条毁坏建筑物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船舶这样的动产,也包括建筑物、桥梁、堤坝、公路和铁路等不动产。(注:参见《德国刑法典》,许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176页,第205页。)
加拿大刑事法典第9章“侵犯财产权的犯罪”第348条规定了“破门进入某场所”的“破门进入”罪,这里的“场所”既包括车辆、船只和飞机等动产,也包括“住宅”和“住宅以外的建筑物”等不动产。在第11章“关于财产的故意行为和违禁行为”第428条明文规定:“本章中的‘财产’,是指不动产或动产。”具体罪名有损毁罪、纵火罪、擅自移动天然栅栏罪、房客损毁建筑物罪、损害界线罪、损害国际疆界标志罪等。(注:参见《加拿大刑事法典》,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8~219页,第251~256页。)
英国刑法汇编第7章第107条规定了强入田宅及霸占田宅罪,以强暴之手段侵入他人土地或房屋,以图占有之者为强入田宅罪。所谓强暴之意,不问其为加害于他人身体,或以加害为恐吓,或冲入住宅,或集合若干人达到侵入之目的者皆是。(注:参见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法制史》编写组编:《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420页。)
俄罗斯刑法典第21章“侵犯所有权的犯罪”第158条规定了偷窃罪,“即秘密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虽然法条中没有直接界定该犯罪“侵占的”财产是否包括不动产,但是,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编写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却有说明:“侵占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该书还援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0条的规定,指出不动产包括土地、地下矿床和所有牢固地吸附在土地上的物,即一经移动便使其用途受到损害的物体,其中包括种植物、建筑物、构筑物。还有航空器、海洋船舶、内河航运船舶和其他类似财产。别墅、独院住宅、城市的单元房、畜牧场的经营用房等也是不动产。(注:参见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下册),黄道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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