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7]耶塞克此处的“三个共识”其实就是当代世界刑事法改革运动的三大主题,即作为三种基本刑事政策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这三大主题所围绕的一个中心理念便是视刑事法为国家和社会抗制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
法律手段或非
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犯罪行为尽量不用刑事法手段进行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事法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事法手段调整,能够用成本较低的刑事法手段完成的刑事执行尽量不用成本较高的刑事法手段完
成。这一中心理念也正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中所提倡的刑法谦抑和刑法效益原则的内在要求。正是在这一理念的支配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刑法改革潮流对世界各国的传统刑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非犯罪化旨在收缩法定的犯罪圈,为刑事法的调整对象确定一个恰如其分的领地,从而厘清犯罪行为与道德违反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以及行政不法行为的界限。外国刑法中的传统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其中轻罪和违警罪所涵盖的犯罪种类繁多,且与道德违反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以及行政不法行为纠缠不清,结果使得有些国家罪名数量惊人。不少西方国家基于此种情况而进行了非犯罪化运动,向传统的犯罪概念提出了挑战。例如,1966年12月,14名德国和瑞士的刑法学教授起草的对德国刑法改革产生重要影响的刑法典草案(简称A E)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消除刑法的道德化,以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程度,而不以行为的不道德性作为确定行为犯罪性质的依据。[8]再如,1975年德国刑法典已删除了违警罪,其多数内容纳入《违反秩序法》,属违法行为,可处罚款。美国也有些学者建议,将刑法中的轻微犯罪从刑法中挪出去,建立行政刑法。美国联邦《量刑指南》(1987)虽未将量的因素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但在刑罚轻重的确定上显然是一个重要考虑的因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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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这里涉及到如何理解刑事
法律的内涵的问题。对刑事法的概念我国学者目前并无统一认识,我们这里采纳陈兴良教授的观点,即“举凡与犯罪有关的
法律及相关学科,都可以纳入刑事法的范畴。”(参见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卷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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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罚化是在上述犯罪圈的领域内尽量收缩刑罚圈,将刑罚的适用对象界定在“物尽其用”的范围内,使刑罚圈尽最大可能地小于犯罪圈。为此,须在刑罚裁量过程中,严格控制对犯罪行为适用刑罚的条件,少用刑罚,慎用刑罚,对用非刑罚方法足以抗制的犯罪行为,即可排除刑罚的适用。据此,世界各国实现非刑罚化的途径有如下三种:一是针对犯罪行为宣告免除刑罚处罚,即只定其罪而免其刑。二是以非刑事制裁措施替代刑罚的制裁措施。三是针对特定的行为人,通过保安处分,弥补刑罚功能的不足,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10]非监禁化是在自由刑的执行中,对轻微甚至中等程度犯罪行为的人,“扩大采取在自由状态中进行考验的办法”。其出发点有二:一是降低监禁成本,节省开支,减轻监狱等监禁设施的压力;二是避免犯罪人在监禁设施内的交叉感染或深度感染,并使其不至于完全与社会正常生活隔离,刑满后能尽早回归主流社会生活。
上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运动作为一种轻缓刑的抗制犯罪的刑事政策,与人类千百年来所形成的根深蒂固的报应观念在形式上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但从本质上看,我们不得不承认,它是人类理性地对待犯罪现象、理智地看待犯罪人所持心态的反映。也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它是与人类社会不断走向文明、人道、经济的步调合拍的。不过,这股轻缓型的刑事政策思潮在20世纪70年代遭到了全球范围内日益高涨的犯罪浪潮的强有力挑战。从70年代开始,全球范围内的犯罪率平均以每年5%的速度增长,特别是抢劫、入室盗窃以及其他人际间的犯罪(interpersonal crimes)等严重的犯罪日益突出,使各国人民的安全感普遍下降,从而倾向于支持以惩罚为目的刑事政策。西方国家对此的态度是将上述轻缓型的刑事政策调整为“轻轻重重”的复合型刑事政策,即在强调对轻微犯罪甚至一般中等程度犯罪执行轻缓型的刑事政策的同时,也强调对严重的犯罪实施较严厉的惩罚。“重重”政策的直观表述其实就是“严打”,换言之,“严打”政策在20世纪后半期已在世界各国刑事政策中占据了重要位置。不过,“严打”政策毕竟是在特定历史时期针对上述轻缓型的基本刑事政策所采取的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可以说,‘重重’倾向反映了一种无奈、一种困惑、一种现实与理想的冲突,这也显示出刑罚目的观的现实主义倾向在西方国家重新抬头。[11]由此又引发了在”轻轻重重“的复合结构中,如何平衡”轻轻“与”重重“的关系。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态度。美国刑事政策总的情况是”轻轻重重,以重为主“。[12]”轻轻“也是为了更好的实现”重重“,使司法界腾出力量来对付重罪。例如,在美国,根据国会的
法律,犯罪人必须至少执行了宣告刑的85%后才可获得减刑。美国有20多个州规定因重罪而三进宫的犯罪人必须判处无期徒刑(即”三振出局法“,Three Strikes and You‘re Out),且不得假释,美国很多州甚至取消了假释。②而在西方其他一些国家,特别是北欧诸国,与美国的情况不同,在”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中,它们的侧重点是”轻轻“,即”轻轻重重,以轻为主“,将”严打“作为轻缓型刑事政策的一种补充,视为对基本刑事政策的一种变通。这种两极分化式的刑事政策发展态势一直延续至今。
三、我国刑事政策下的“严打”
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国家为了抗制犯罪,依据我国的犯罪总态势,采取包括刑罚和非刑罚方法等手段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和策略的总称。我国的刑事政策同样具有一般刑事政策的特性及结构,即从纵向上分为基本刑事政策与具体刑事政策,从横向上分为定罪政策、量刑政策及行政政策。至于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内容,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但基本上都承认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的两项基本刑事政策。很显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报应刑与目的刑思想在我国的体现,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则是我们对犯罪现象理性思考的结果。在此前提下,我们认为,“严打”是我国根据某一领域或某一阶段犯罪态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抗制此种发展变化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具体的刑事政策。“严打”即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它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与世界各国的“重重”政策基本上是同步的,而促使这一政策出台的主要原因也是犯罪浪潮的高涨。80年代初期,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启动,我国社会由封闭转向开放,社会结构由静态转为动态,由此导致人们利益结构的倾斜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各种社会矛盾随之激化。从那时起,我国的犯罪率基本上呈逐年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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