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改造罪犯实践对“人本位”
监狱理论的巨大贡献,在于这一主张及其实践不仅充分吸收了内涵在普通“刑本位”和“人本位”监狱理论中的积极因素,更重要的是,这一主张和实践坚决摒弃一切酷刑,也不是单纯地为了执行刑罚而执行刑罚,而是立足于人的本质方面的复归、解放、更新和再造,以劳动改造为基本途径,投入了大量的教育和思想工作,努力使罪犯得到人道的尊重、人格的提升、人生价值的重新体现和追求,得到深层次的人文关怀,体现了更高层次的、更广阔的人文精神。
现代行为科学的研究成果更加证实了这一点:剥夺自由刑的外在形式主要是剥夺受刑人的人身自由,“剥夺自由”只不过是一个中性的强刺激,对一些人有作用,对另一些人就未必有作用,它能否成为事实上的“惩罚”,关键是看经过这个措施之后,犯罪行为是否减少或消除。如果没有,或受刑人的主观恶性得以保持甚至增大,自暴自弃或更加仇恨社会,刑后继续犯罪甚至恶性犯罪,那么,“这个措施”就不是惩罚而是“行为强化”,所谓“惩罚”和“行为强化”只是一步之遥。因此,单纯的“剥夺自由”究竟能否对受刑人起作用,起多大作用,是正作用还是负作用,行刑机关未必能够左右,因此刑罚可以说是仍处于“必然王国”状态。“改造罪犯”是指向和作用十分明确的强刺激,将它融合到剥夺自由刑中去,在罪犯处在有效控制下的难得时间和空间内,力求使罪犯得到质的转变,刑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得到确切的减少或消除——有我国监狱近50年的实践为证——剥夺自由刑作为“惩罚”的可靠性基本上能够控制了,刑罚本身开始逐步走向“自由王国”。
“真、善、美”是一定意义上的人文精神的凝练,人们经常用来自佛学上的“慈悲”来表示对他人的善意。那么,仅仅关注罪犯的衣食住行、通信会见、文化娱乐等方面的人道主义处遇,即处遇主义的监狱行刑,实际上只能说是“小慈悲”,是小善。而在关注罪犯处遇基础上的改造罪犯,努力使罪犯发生本质的转变,变成守法公民并使之顺利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新人而不再重新犯罪,这对受刑人来说是一种人文意义上的解放,因而这是深层的刑罚人道主义,是“大慈悲”,是大善。这种大善,并非仅仅是一种良好的意愿,它植根于雄厚的人文精神和人学理论基础之上,并且已经和正在成为中国监狱行刑的现实。
二
马克思主义高度重视人的问题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人学理论对于科学地认识人本本身,认识人的本质和属性,认识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做出过重大的贡献。这一理论对于人的改造乃至于对罪犯的改造,更是具有基础理论的作用,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的监狱科学不仅要以“法学”为基石,也要以“人学”为基石,因为它所要阐释的是中国监狱“以改造人为宗旨”的行刑实践。
人的问题在毛泽东思想中也有很高的重视程度,“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是大家所熟知的论断。强调“人的因素第一”,重视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是传统的工作方法……等等。当然,研究毛泽东的人学理论还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发展的新领域。
在监狱学领域,毛泽东的人学理论集中表现在两个重要的思想上,概括地说,就是“把犯人当人看待”和“人是可以改造的”即“罪犯是可以改造的”。
作为伟大的军事家,毛泽东历来十分重视如何正确处理落入我方手中的敌人——即俘虏——问题的重要性。早在他主持红军的军事活动的初期,他就制定了红军的行为规范,简单易记、通俗易懂的十一条规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就有一条是“不许虐待俘虏”。这一重要举措不仅在取得革命战争的胜利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而且成为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最近有报道说,美国专门有人研究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在中国人民志愿军的美军战俘营中,为什么美军战俘变得那么听话,不想逃跑,其中的一个重要结论,就是中国的管理人员把战俘当人看待。
应当说,“把犯人当人看待”是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落入我方手中的敌人的一贯政策和理论在监狱制度方面的延续。这一论断(即“把犯人当人看待”)中的第二个“人”的意义十分丰富,如果加以系统的展开,应当是既包括人道主义,又包括人文关怀的。
然而,毛泽东的人学理论在监狱学中最重要的体现,也是最伟大的贡献,是“改造罪犯”思想的提出及其实践。如果说“把犯人当人看待”,还是基础层面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的话,那么,“改造罪犯”的主旋律是“使人成其为人”——成为“新人”或“守法公民”——因而是更高或更深层面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
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解放全人类”是毛泽东伟大的胸襟和抱负,“造福社会,造福人民”是他毕生的追求。多年的无产阶级革命实践,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些都是他提出“人是可以改造的”重要思想的深层背景。
作为伟大的政治家,在取得革命斗争的胜利之后,如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建造崭新的国家机器,如何巩固新生的政权,如何正确处理一大批被推翻的阶级敌人,都是一些严峻的课题。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国家领导人以博大的胸怀,高瞻远瞩,在新中国百事待举、百业待兴并且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的条件下,创造性地提出了改造罪犯的伟大历史命题,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针对特定的对象(所说的“历史反革命”),制定了特定的方针政策,建立了一种后来被历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改造罪犯制度——新中国劳改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毛泽东的“改造罪犯”的思想和实践,主要是从政治的平台上构筑的,是从政治的视角提出的命题,并且有一定军事上的延续和开国时经济条件上的限制,而不是完全从
法律的角度切入的,这应当是由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三
刑罚不是大自然的产物,它是一种“人造物”或“人工产物”。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它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能成为抗制犯罪的利器,造福社会、造福人类;而另一方面,它也可能成为
酷刑,戕害无辜,以其血腥和恐怖危害人类。许多人类的发明或发现都有类似的经历,譬如热核技术,和平地利用,可以建核电站发电或有其他用途;但另一方面,核武器时刻威胁着人类的安全。而今地球所以没有被核战争所毁灭,人文关怀的制约、人文精神的作用不可忽略。
也正是由于有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的干预,整个刑罚的发展史才是一个由野蛮逐渐走向文明的文明史:例如,生命刑被严格限制使用,身体刑、丑辱刑被取消,剥夺自由刑成为刑罚制度的主体等等。
也正是由于有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的干预,人们对刑罚的“道义性”的本质属性有了更深层的认识。就是说,既有正义的刑罚,也有非正义的刑罚。譬如说,白公馆、渣滓洞、纳粹集中营的刑罚是非正义的刑罚;而新中国监狱改造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和形形色色的刑事罪犯的刑罚,是正义的刑罚。只有正义的刑罚才能体现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才会有改造罪犯的人文力量。
“改造罪犯”的理论和实践有着极其深刻的人文内涵及人文意义,我们试着从人学理论的层面来做一些深入的观察:
1.“改造罪犯”立意于人的本质层面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的体会是,就像在自然界的物质中有分子结构一样,在结构的意义上,这个“总和”应当是个“有序”的总和,或者说是在
法律、伦理、道德规范和历史文化、公序良俗影响下的“有序总和”。而这种“有序”的程度或状态,标志着人的社会化程度或状态。在罪犯那里,其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受到干扰或破坏,发生一定的紊乱。在这个意义上,改造罪犯就是对罪犯在人的本质方面的社会关系的“紊乱”进行治理、修复,提升罪犯的社会化程度。从本质的层面上讲,“人是可以改造的”基本命题的提出,肯定了“改造罪犯”的现实可能性,充分表现出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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