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义者对人与社会发展所持的积极乐观态度。
2.“改造罪犯”以人的深层需要为改造动力
人学理论认为:需要是驱使主体进行一切活动的原动力。罪犯入监以后,会有许多不同的需要产生,不但包括自然需要,如衣食住行、娱乐健康,而且更重要的是具有许多社会需要。但是在这些需要里,既有合理的需要,也有不合理的需要,既有理性的需要,也有非理性的需要,既有低层次的需要,也有较高层次的需要,等等。表层的人道主义比较注意罪犯自然需要的满足,而“改造罪犯”在此基础上,更加注重的是罪犯的深层的社会需要。一方面,罪犯在监狱内服刑改造,出于本能而形成各种自然需要或生存的需要,这些需要经过监狱行刑
法律关系的过滤,合理的应当予以满足,并且注意将满足的过程与激励罪犯改造联系起来,这是我国监狱的一贯做法,也是改造罪犯工作的基础。而另一方面,出于“趋利避害”而期望尽快摆脱现状,获得自由,顺利重返社会,几乎是所有监狱服刑罪犯的最强烈的需要。“改造罪犯”正是要把这个最强烈的需要,转化为罪犯主体追求的目的,成为改造自己的动机和动力,而把努力改善自己成为守法公民,作为达到目的的途径和手段。还有更为深层的是,有些需要是隐性的,有些需要是要培养的,我国监狱通过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注意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方面启迪罪犯,从而使其产生更高层次的需要,作为动力,从人生道路的层面上去努力改造自己,这样的改造成果是更加稳固也更加富有人文精神的。
3.“改造罪犯”以激活人的调节能力为改造技术
人学理论认为:人所以能够主宰世界,在于人具有调节功能。人能够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能够通过调节而改变主客体的状态、属性和关系。人不仅能够调节自然,而且能够调节社会,调结人自身的精神世界。从这个意义上考察,人的调节功能是罪犯改造的技术基础,或者说,“改造罪犯”的一个最重要的技术之一,就是要激活罪犯作为人的自我调节功能,纠正其自身在社会生活中和精神世界中的的偏离和错误。我国监狱注重使罪犯从被动调节(他律)逐步转化为罪犯的自觉调节(自律);不仅针对罪犯的实际情况进行直接调节,实施教育改造,而且注意通过环境和改造氛围的营造、监区文化的建设等方面,对罪犯进行间接调节;不仅对极少数违反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者实行强制调节,更加重要的是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加强罪犯的自发调节;不仅让罪犯通过认罪、悔罪和法制教育,达到对自己犯罪行为的事后调节,更重要的是通过教育改造达到对刑后不再重新犯罪的预先调节。为了增大调节的广度和深度,我国监狱坚持对罪犯实施军事化管理,实行集体生活制度,对罪犯实施科学的分类,实行分类改造,从而进行一定规模的集体调节。与此同时也要针对罪犯的个体实际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分散调节。总之,“改造罪犯”的技术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而调节只是其中之一。
4.“改造罪犯”以人的价值为改造取向
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取向不是有关监狱执行刑罚的细节性、表面性的完善,例如如何保障罪犯的人道主义待遇,行刑程序方面的完善等等——当然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基础上的“改造罪犯”,直取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对“人为什么活着”、“人活着有什么意义”、“人应该怎样活着”等等人的基本问题,引导罪犯进行价值角度的人文反思。人的价值问题,其实质是创造和索取、贡献和享用的关系问题,而许多罪犯的犯罪根源恰在于此。认罪的基础是寻找犯罪根源,改造的取向仍然必须是解决犯罪的根源问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达到预防的目的。让罪犯理解个人对社会的价值、个人生命的价值、个人能力的价值,改善自身社会关系和提升个人素质的价值,等等,准备为今后重返社会去实现自身的价值打下良好的基础。通过以人的价值为契机,对罪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改造,是“改造罪犯”所体现的深刻的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
5.“改造罪犯”以人权保障为改造条件
“罪犯是可以改造的”,但是须“政策方法对头才行”,这就说明,改造罪犯需要许多条件,其中对罪犯的人权保障,是一个重要的条件。对罪犯的人权保障,首先是生存权的保障,当罪犯基本生活条件没有保障时,是无法谈及改造的。但是,对罪犯生活的保障必须经过执行刑罚的
法律关系的过滤,要抑制其不合理、不合法的需求,使之保持在一个合理的、社会普遍能够接受的水平上,因为在对待罪犯的权益问题上不仅涉及到罪犯的个人人权,也涉及到所有社会成员的集体人权问题(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认为:“人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同时又是一项集体的权利,这突破了传统的人权概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67页。)。发展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造罪犯”与保障罪犯的发展权在内容和方向上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在一定意义上,改造就是为了罪犯今后的良性发展,这一点在得到罪犯的认同和认可之后,就可以大大激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罪犯是在被剥夺自由的状况下接受改造的,如果仅仅对罪犯的一些生活条件表示怜悯,给予一定程度的改善;或者坚持取消酷刑,不对罪犯刑讯逼供、打骂侮辱等等,则只能实现浅表层的或者较低层次的人道主义。只有立意于对罪犯重大权益——譬如人格素质的提升和顺利复归社会并能够得以发展——予以人文关怀的“改造罪犯”,才是着眼
于罪犯的人生道路,真正为罪犯的长远切身利益着想,因而是深层的、更广阔的人道主义。“改造罪犯”对罪犯人权的深层次人文关怀,不仅仅是一个刑罚执行的技术性问题,而且是对刑罚执行,进而是对刑罚的人文改进,使人文精神进入到刑罚的深层次。平等权也是罪犯的重要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原则,所以保持刑罚执行中的程序公正和公平对于罪犯是十分重要的。“改造罪犯”给予罪犯的改造机会、良性发展和进步的机遇是均等的,对罪犯表现评估的尺度是严格规范和平等的,但是由于罪犯的改造表现不同,其后果却是不平等的:改造好的予以奖励,不思改造的受到促进,反改造的将被处分。这在实质上是公平的,是深层的改造平等性——无论是谁,只要认真改造都有光明的前途。
6.“改造罪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改造的整体内涵
20世纪末,人类社会驶入了快车道,人类开始进入飞速发展的历史时代。“社会和国家的目的在于使一切人类的潜能以及一切个人的能力在一切方面和一切方向都可以得到发展和表现”,当然社会与国家在这个伟大的历史时代,对罪犯也是如此。“改造罪犯”的深刻的人文精神,在于国家一定要“拉着”罪犯跟上时代的步伐,与其他人一道向前发展,而不至于成为社会发展的“废弃物”,成为“被遗弃者”。从一定意义上说,罪犯的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方面发生了不同程度的错位、扭曲甚至是变异。正因为如此,国家实行“改造罪犯”
,并以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改造的整体内涵,意图通过“改造罪犯”的认真矫治,使其达到人性的复归,与其他社会成员一起进入全面发展的轨道,这不能不说是对罪犯的深层次的人文关怀。另外,从国家的刑事政策来讲,如果不致力于对罪犯人格素质的提升,使其跟上时代的发展,他们在刑后将很难再融入社会,极度的绝望和转而对社会的极度仇视,会导致他们成为社会的巨大破坏者甚至是终身的破坏者,国家刑罚会陷入恶性循环。
一些不主张矫正罪犯或缺乏矫正罪犯有效手段的国家居高不下的累犯率和重新犯罪率,证明刑罚的恶性循环已初见端倪。
四
“改造罪犯”的伟大理论和实践,是基于无产阶级革命家“解放全人类”的伟大政治抱负和宽阔胸怀而产生的,是立意要造福社会、造福人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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