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场所管理、净化微社会环境,针对特定个人所采取的特 殊对策等标本同治的不同措施,而且涵盖保护性预防、指导性预防、治理性预防及被害预防等诸 多层面。很显然,采取综合性的社会预防措施可以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防患于未然,从而 使防治犯罪的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和富有成效。因而,社会预防在犯罪预防中具有更重要的 作用,是防治犯罪的根本。
“严打”和犯罪的社会预防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关系。这两种手段 目标一致,紧密联系,相辅相成。打击犯罪作为治理犯罪首要而有效的手段,能够使犯罪人 或潜在的犯罪人通过亲自体验或耳闻目睹刑法的适用而产生强烈的心理影响,并导致其因 对刑法的恐惧而不敢犯罪。同时,也可以向全社会表明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从而增 强公民守法的自觉性。如果没有对犯罪的严厉打击,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以政治、经济、 教育、行政等手段为基础的社会预防就难以取得良好成效,甚至根本无法进行。但是,严厉的刑事打击是有限度、有条件的。其虽可以通过严惩犯罪遏制犯罪增长,但毕竟只是事后的 补救措施,不会消除产生犯罪的各种因素。犯罪的社会预防则是一种标本兼治的措施,它可 以通过消除产生犯罪的因素,遏制犯罪于未然之时,从而将消极的保安转变为积极的治安。 理解“严打”与社会预防的关系,更需要注意观念认识与实际操作的关系。从观念上说,在 “严打”的同时注意搞好社会预防几乎没有人反对,但真正将防的观念贯彻落实则是需要深 入思考和急待解决的问题。这一方面需要立法者在号召“严打”的同时也提供防范犯罪的方 针指导,另一方面也必须强化专门机关在这方面的认识。总之,要在“严打”的同时针对各 种诱发犯罪的因素,采取有利措施,多角度、多层次、多方法地进行综合治理。唯有如此, 才 能使“严打”成果得到巩固,才能实现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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