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标题」A Comparative Study on Injury to Credit Rights
「作者简介」同济大学 文法学院
法律 系,上海 200092
孙明先(1950-),男,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同济大学文法学院
法律 系法学讲师,研 究方向:中外刑法比较。
「内容提要」损害债权罪是主要的侵害债权的犯罪。通过对中外的一些刑法关于损害债权罪的规定 的比较,揭示损害债权罪的犯罪构成条件。为了惩罚损害债权罪,保护债权,我国刑法 应增设损害债权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
「摘 要 题」比较刑法
「英文摘要」The injury to credit rights is the principal crime against credit rights.C ompared w ith different regulations relating to injury to credit rights in th e criminal laws of other cou ntries,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injury to cr edit rights are presented.In order to punish cr imes of injury to credit righ ts and safeguard the credit rights,accusation and facts about the crime as w ell as statutory sentence should be added in the Criminal Law of PRC.「关 键 词」损害债权罪/比较研究/保护债权/injury to credit rights/comparative study/pro tection o f the credit rights
「正 文」
中图分类号:DF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2)02-0056-04
一、在刑法上规定损害债权罪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人、财、物、技术、信息的大流通,大交换,产生大量的 债权关系是必然的,这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由于债权的实现必须通过义务 人的行为才能做到,因此债权较之物权更容易受到侵害,同时由于多种原因,欠债不还 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侵害债权的种种违法犯罪现象。当然,并非 主观上不想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确实由于无履行能力而未按约定履行债务,虽然也是一种侵害债权的行为,但其危害性还比较轻,属于应负民事责任的范围。而那些客观上有 履行能力但是主观上不想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因此不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行债 务,或者根本不履行,其危害性就比较大,因此实质上也是犯罪行为。对于违法的行为 ,运用行政的和民事的
法律 制裁是可以的,但是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只用行政的或者民事的制裁手段显然是不够的,必须用刑法的制裁手段即刑罚来加以制 裁,才能收到制止和惩罚犯罪,保护债权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效果。
从一些外国的刑法和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刑法来看,20世纪末出现了重视债权保护的 发展趋势。从国外的一些刑法来看,20世纪80年代以前,是着重于保护财产所有权,规 定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毁坏财物等侵害所有权的犯罪是普遍现象,而对于债 权保护的规定为数很少。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1953年8月2 5日公布,1976年5月1 8日再次公布)只有两个条文即第383条之3庇护债权人和之4庇护债务人是关于侵害债权的犯罪的。1971年修订的西班牙刑法典还没有规定侵害债权的犯罪。
但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刑法中增加关于侵害债权的犯罪的规定,加大对于债权的 保护力度,从而全面保护财产权利,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表现出现代刑法发展的一种 趋势。这在199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法国刑法典、199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澳门刑法典、19 97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1996年修订的瑞士联邦刑法典中表现得尤为明 显。法国原来的1810年刑法典中没有规定侵害债权的犯罪,新的刑法典在第3卷中,增 加了一章侵吞财产罪,其中规定了滥用他人信任罪、隐匿出质物或扣押物罪、弄虚作假 安排无支付能力罪等三个侵害债权的犯罪。原来的苏俄刑法典(1961年1月1日起实行)也 没有规定侵害债权的犯罪,新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95条不正当破产行为、第196条蓄 意破产、第197条虚假破产规定了三个侵害债权的犯罪。1971年修正的瑞士刑法中已有 第147条侵占或夺取质物与留置物、第163条诈欺性之破产、第164条财产扣押之欺诈、 第65条轻率破产及财产毁败、第167条庇护债权人等5个侵害债权的犯罪,但1996年修订 的瑞士联邦刑法典中又增加了因财产减少致债权人损失(第164条,该条的原来罪名并入 第163条)的侵害债权的罪名,另外将第165条的罪名改为不成功的经营,扩大了债务人 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于债权的保护更加全面和有力了。我国的澳门刑法典,在其分则 第2编侵犯财产罪第4章侵犯财产权罪中设立了损害债权、蓄意破产、非蓄意破产、袒护 债权人等4个侵害债权的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英美法系的刑法对于债权的保护较早就有了相应的规定。英国的《197 8年窃盗法》第2条规定的骗逃责任罪,第3条规定的逃账罪,都是侵害债权的犯罪。加 拿大刑事法典第392条欺诈债权人处分财产罪,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24.10条侵害担保权 罪,第224.11条破产诈欺罪,也是侵害债权的犯罪。我国香港刑法中的《盗窃罪条例 》第18B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逃避债务罪,第18C条规定的不付款而去罪和英国刑法规定的两个罪相同。
上述刑法的这些规定,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保护和促进作用。市场经济 越是发展,债权关系越是增多,就越是需要加大刑法对于债权的保护力度,规定侵害债 权的一些犯罪并予以刑罚处罚。其中损害债权罪是多部刑法都予以规定的主要侵害债权 的犯罪。本文对于此罪加以比较和研究。
二、中外刑法中关于损害债权罪的
法律 规定
法国刑法典第314-7条规定:“债务人在法院做出确认其债务的裁判确定之前,通过增 加其负债或隐匿其财产,或者通过减少或隐瞒其收入之全部或一部或隐瞒其特定财产, 安排或加重其无支付能力状况,以期逃避执行刑事法院宣告的财产性质的判决或民事法 院就抚养义务或侵权、准侵权行为做出的财产性质的判决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 罚金。法人
法律 上或事实上的领导人,在前款所指条件下,为逃避在刑事、侵权或准侵权行为方面产生的财产性质的义务,安排或加重法人之无支付能力的,构成前款所指轻 罪。”[1]该条的罪名为弄虚作假安排无支
付能力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9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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