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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债权罪的对比分析和研究

明星网(mxwy.com)论文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浏览: 更新:2007-12-15 需付费:0点-->(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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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破产,即商业组织的领导人或所有人以及个体经营者,为了蒙骗债权人以便延期 或分期支付应向债权人支付的款项或将债务打折扣,以及为了不偿付债务而故意虚假的 宣告自己资不抵债,如果这种行为已造成巨大损失的”[2],为虚假破产罪。

意大利刑法第641条(诈欺无履行债务之能力):“意图赖债,掩饰自己无支付能力,而 缔结债务契约且不履行债务者,处2年以下徒刑或20万里拉以下罚金”[3].瑞士联邦刑 法典第163条(因财产减少致债权人损失)

:“1.债务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处置其财产,因 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开始对其清偿债务或出具执行扣押无结果的证明的,处5年 以下重惩役或监禁刑:——损害、毁损财产、使财产失去使用价值或使之无法使用;——免费或以明显较低的价格出售财产;——无事实上的原因拒绝同时形成的权利或无报 酬的放弃此等权利。

2.第三人为上述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同等之先决 条件下,处监禁刑。“[4]韩国刑法典第32 6条(强制执行逃避):”以逃避强制执行为目 的,将财产隐匿、损坏、虚假让度或者负担虚假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3年以下 劳役或者60万元以下罚金。“[5]我国澳门刑法典第222条(损害债权):”1.受已提起之执行之诉所拘束之债务人,意图 使他人之债权不能全部或部分获得满足,而使自己部分财产毁坏、损坏或消失者,如其 后被宣告无偿还能力,则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2.第三人在债务 人知悉下,或为着债务人之利益而做出该事实者,如其后债务人被宣告无偿还能力,则 处最高六个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罚金。“[6]英国的《1978年窃盗法》第2条规定:”(1)按照如下第2款规定,当一人使用欺骗手段 ,具有如下情形时,构成犯罪——(a)不诚实的获得任何现存的付款责任的部分或全部 免除,不管该责任是其自己的还是他人的;或者(b)在对任何现存的付款责任的部分或 者全部予以永久拖欠的意图之下,或者在让他人如此行为的意图之下,不诚实的诱使债 权人或者代表债权人要求付款的任何人等候付款(不管付款的合理期限是否被延期)或者放弃付款要求;或者(c)不诚实的获得付款责任的免除或减轻“[7],这一条规定的罪名 是骗逃责任罪。加拿大刑事法典第392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构成可诉罪,处2年 以下监禁:(a)意图欺诈债权人而(i)将其财产赠与、转让、分配、出售、转移或交付, 或使其财产被赠与、转让、分配、出售、转移或交付;(ii)转移、隐藏或处理其财产; 或(b)意图让他人欺诈债权人,收受依靠(a)项所规定之犯罪获得或与其有关的财产。“

[8]罪名为欺诈债权人处分财产罪。

我国香港刑法的《盗窃罪条例》第18B条规定:以欺骗方法实施下列行为的,即为犯罪 :使既存的债务全部或部分得以免除;诱使债权人放弃或等待债务之支付;或获得豁免 或减少付款责任。罪名为以欺骗手段逃避债务罪。此罪为公诉罪,可判处10年徒刑[9] .从以上法律规定看,可以把损害债权罪的概念归结为:债务人故意毁灭、损坏或隐匿 、转移自己的财产,无偿或者低价处分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者隐瞒其收入全部或部分, 或以其他方法导致无偿付能力状况,以逃避债务履行或者法院判决执行的行为,或者以 欺骗的方法,诱使债权人同意免除、减轻或拖延债务的履行的行为。

三、损害债权罪的罪名

损害债权罪是澳门刑法典中使用的罪名,其他刑法中的罪名,有的是突出表现本罪的 客观方面,即债务人弄虚作假、处分财产、造成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的,如弄虚作假 安排无支付能力罪、诈欺无债务之履行能力罪、虚假破产罪、欺诈债权人处分财产罪等 ;有的是突出表现本罪的危害结果的,如强制执行逃避罪、骗逃责任罪、以欺骗手段逃 避债务罪、因财产减少致债权人损失罪等。笔者认为使用损害债权罪的罪名较为妥当。

理由在于,罪名是犯罪本质的最集中的概括,要揭示犯罪的本质,既要能同其他犯罪加 以区别,又要简明扼要,易读易记。而揭示犯罪的本质,莫过于表明其所造成的危害, 因此表现本罪的客观方面特征的4个罪名,未能说明本罪的危害到底如何,而且也大多 较长,不甚适宜。突出表现本罪的危害结果的另4个罪名中,强制执行逃避罪和骗逃责 任罪的范围较广,未说明到底是什么责任,比较笼统,而以欺骗手段逃避债务罪、因财 产减少致债权人损失罪的意思虽然同损害债权罪相同,但不如后者直截了当,简明扼要 .相比之下,损害债权罪这一罪名,既抓住了本罪的本质,揭示了其危害性所在,又言 简意赅,易读易记,是最适合于本罪的罪名。当然,这一罪名须要注意和作为类罪名的 侵害债权的犯罪加以区别。侵害债权的犯罪是指一类犯罪,包括损害债权罪和故意破产 罪、过失破产罪、偏袒部分债权人罪、损害担保物权罪等几个具体罪名,是一个类罪名 ,而损害债权罪只是其中的一种具体犯罪的罪名。

四、损害债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损害债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本罪的法律特征,有如下4个方面。

(一)损害债权罪的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所指向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集中 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笔者之所以赞同使用损害债权罪的罪名,就是因为它指明了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债权,抓住了本罪的实质。前引的一些刑法的规定,也揭示了本罪的 犯罪客体不是别的,正是债权。如意大利刑法指明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意图赖债,客观方 面是不履行债务,那么其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债权。瑞士刑法和韩国刑法指明本罪的危害在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国、英国、加拿大、香港等刑法指明本罪的危害在于逃避债 务的履行或是财产判决的执行,俄罗斯刑法指明本罪是蒙骗债权人,以及不偿付债务, 这些行为的侵害客体都只能是债权而不是别的权利。因此,尽管具体的表述不同,各刑 法中的罪名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就其侵害的客体都是债权来说,可以把它们都称之为 损害债权罪。

(二)损害债权罪的犯罪主体。

损害债权罪的犯罪主体即实施损害债权的行为并且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或义务的特殊主体,也即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的债务人 .债务人是在债的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人,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才能实现,债权人的利 益才有保障。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就无法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也就受到损害, 因此损害债权罪的行为虽有多种,但从性质上分析,归根结底是不履行债务,使债权无从得以实现,永远是空的。而履行债务的行为又是由债务人来做出的,所以本罪的主体 理所当然的是债务人。

而且债务人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债务人履行债务,必然要付 出一定的代价或者要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对其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尽管大多数债务 是有偿的,债务人是得到一定利益的,并非无偿的损失利益,但是不履行债务却可以使 其得到更多的利益,因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损害债权的行为屡屡发生,而对此应负刑

事责任者,显然是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或其他人。因此法国、瑞士、澳门刑法都明确 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债务人,意大利刑法规定的意图赖债,掩饰自己无支付能力,而 缔结契约且不履行债务者,显然也只能是债务人。俄罗斯刑法中规定的商业组织的领导 人或所有人以及个体经营者,明显是在债的关系中负有义务的债务人。

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在债的关系中既不承担义务,又与债务的履行与否没 有利害关系,一般而言不会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也会是本罪的主 体。如澳门刑法所规定的,第三人在债务人知悉下,或为着债务人之利益而损害债权的 ,以及瑞士刑法规定的第三人为上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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