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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侵害的界限

明星网(mxwy.com)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浏览: 更新:2008-2-14 需付费:0点-->(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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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关注他人的私人事务。为了满足公众的这种关注需要,为了便于人们对这样的与自己的重大利益相关联的事件发表意见,就需要给予更多的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让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更加广泛、充分的报道,让公众发表更多的意见和说出更多的语言。至于他人的私人事务,就无必要过多去说三道四了。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主张名誉权保护向一般私人事务方面倾斜,即当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冲突时,更多的保护私人事务中所涉及的个人的名誉权,对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予以较多的限制,严格强调传播事实的真实性和评论的妥当性。相反,如果政治事件和社会事件涉及到某人的名誉,其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发生冲突时,则应当适当强调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对政治事件和社会事件中牵涉到人的名誉权保护作适当的弱化处理,只要求传播事实的基本或者大致真实以及评论的基本妥当。要求人们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事件进行完全准确的报道和完全客观公正的不带任何感情色彩的评论,是不现实的。就本案而言,被告批评的是一项社会事件,言论自由之保护应当向被告倾斜,只要其批评的事实基本属实,监督的言词不过于激烈(严重侮辱),就应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在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冲突时,言论自由之向对法人的批评、监督倾斜。由于企业法人需要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赚取利润,它们就必须与社会其他成员打交道,它们的产品、服务需要消费者的使用方能实现这一利润。企业法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存在十分密切的联系,无论是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如建筑工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工业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还是最终产品和服务,都可能对多数社会成员的重大利益产生深刻的影响。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尤其是消费者的利益与安全,新闻媒体需要对企业法人向社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给予经常的报道、批评、监督。与此相反,大多数公民的日常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无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的生活没有必要为他人所关注,也就没有必要为新闻媒体所关注、监督和批评。至于国家机关、大多数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营利的性质,但是它们或者行使公共权利,而其日常生活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或者使用纳税人的钱而需要受到监督和批评。新闻媒体也有十分充足的理由对这些非企业法人的行为进行报道、监督和批评。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主张名誉权保护向公民个人方面倾斜,即当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冲突时,更多保护公民个人的名誉权,对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予以较多的限制,因为多数公民个人的活动与国家政治生活、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相反,当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与法人的名誉保护发生冲突时,我们主张给予新闻媒体和作者更多的自由度,让其能够更多地反映、揭露法人生产经营中的问题,披露其他法人在其管理、科研和公益活动中的问题,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反映法人问题的报道,任何对法人的舆论监督与批评,都会给其名声带来负面影响。如果完全要求这样的报道、监督和批评100%的真实、完全妥当,是较为困难的。作出这样的要求将会损害公共利益,为了公共利益之需要,对法人等报道、监督、批评也以基本属实和基本公正为限。如果监督、批评是针对一家企业法人的,只要事实基本真实,批评、监督基本适当,就不宜认定其行为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

(作者:王 娟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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